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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建筑行业大环境的影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呈增长趋势,在委托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时,越来越多的设计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通过笔者办理的若干案件来看,大部分设计人的合同意识以及服务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意识较弱,导致在诉讼中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笔者作为前设计院从业人员,现结合案件办理经验,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出发,向各位设计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
1、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成果大多为智力成果,一份完整的设计工作成果是通过多个阶段不断深化完成的,且部分阶段内需要多专业进行配合。以最常见的住宅小区设计为例,委托人在取得地块的使用权后,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处取得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委托人会委托设计人依次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的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最终形成可指导现场施工的图纸。前述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要求、设计深度、设计标准以及所需专业不尽相同,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定难度较大的原因之一。
综上,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整体呈阶段多、专业多、标准不同的特点。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的鉴定申请事项及相应重点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常见的鉴定申请事项有:
1)对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成果工程量进行鉴定;
2)对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成果深度进行鉴定;
3)对设计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设计费进行鉴定;
4)对设计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一致性进行鉴定;
对于上述常见鉴定申请事项中的第1)种与第2)种在司法鉴定中的重点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的确定,部分设计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未就设计标准,设计深度等进行详细约定,而设计工作中各阶段、各专业以及各地区所对应的指导性文件不尽相同,导致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难以确定鉴定依据,在鉴定依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鉴定申请有一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如在(2022)苏0791民初618号案件中,因被告未提供合理的依据,被告提出对原告已完成工作量进行鉴定的要求未被法院采纳。
对于第3)种鉴定申请事项在申请鉴定时的重点在于设计费计取标准的确定。在委托人与设计人对设计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若委托人与设计人未就设计费计取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且未能协商一致,一般法院或鉴定机构会结合招投标程序、往来函件等间接证据确定计取标准,比如(2019)辽01 民终13907 号案件中,法院是按照投标文件工程设计任务清单中关于各阶段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配比例的规定进行认定。若无间接证据证明设计费计取标准,一般情况下,法院或鉴定机构会参考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比如(2020)京0106 民初2696号案件中,法院酌定设计费按照每平米15元的标准计取。
除上述外,在设计行业中,当委托人委托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时,一般会委托多个阶段或多个专业的设计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就委托的全部工作进行一揽子的费用约定,未详细区分各阶段以及各专业的费用占比,如在全部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涉诉,则还需在鉴定程序中确定已完工作所占全部工作的比例。
关于第4)项对设计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一致性进行鉴定,该项一般是由于委托人否定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设计人要求就其向委托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或设计文本与委托人实际使用的进行一致性鉴定,如(2020)京0106 民初2696 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其设计的项目的施工图与报建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比对鉴定。对设计成果一致性进行鉴定的重点在确定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组成以及提交成果时间。
3、对设计人在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中的一些建议
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鉴定来说,具备一定设计经验是保证鉴定结果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必要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鉴定机构库中不包含能够进行设计成果鉴定的鉴定机构,如设计院或规划院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鉴定。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鉴定时,其出具的鉴定结果同样能够反映设计文件的真实情况,设计人应具备一定的合同意识及项目管理意识,以最大限度得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笔者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设计人应具备合同意识,在承揽设计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
2)对于含有多阶段及多专业的设计合同,应在合同中对不同阶段成果文件对应的单价或总价分别进行约定;
3)在设计合同中对各阶段设计文件需要完成的内容进行约定,鉴于设计文件组成较为繁杂,对需要完成的内容约定作穷尽式列举较为困难时,应至少对不需要完成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4)在设计合同中对设计标准以及需要完成的深度进行约定;
5)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分阶段及时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成果,并及时同委托人对交付的设计成果进行签字确认;
6)在合同履行过程,委托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时,可要求委托人出具指示,在收到指示后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留存设计变更单底稿与送达记录;
7)养成发送工作联系函的习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可通过工作联系函的形式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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